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6號聲請人我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義忠 非訟代理人 陳光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謝月鳳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法院於裁定前,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因本件債務人振合企業有限公司業已廢止登記,請向該管轄法院函查是否進入清算程序,提出該公司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書、全體股東或董事名冊,並提出該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如查無前開資料,請改列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並提出該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
二、請查明關係人 謝旺庚 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事,並提出准予備查之相關文件,及其繼承系統表。如上開繼承人無拋棄繼承之情事,則請提出其未拋棄繼承人最新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已提出者,毋須再提;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各乙份。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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