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00號聲請人 陳南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慶明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