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1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翁盛宥 即 翁文義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金額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柒佰玖拾捌元,該筆金額大於借款本金金邱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之依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