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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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18號抗告人 吳素貞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16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
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固對民國109年7月16日本院所為之109年度訴字第318號裁定提起抗告,然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8月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年8月12日送達於抗告人之住居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抗告人逾期迄今未向本院繳納抗告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是抗告人迄未依限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