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61號聲請人 鄔文雄 上列聲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內容,請更正聲請狀附表付款人欄。
(應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萬丹分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61號聲請人 鄔文雄 上列聲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內容,請更正聲請狀附表付款人欄。
(應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萬丹分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