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3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睿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朵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台端之聲請狀,債務人業已繳款一期,剩餘為新臺幣伍萬零玖佰元,故聲請給付應更正為新臺幣伍萬零玖佰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