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即本院為刑事簡易判決(本院九十五年度竹簡字第四五六號)同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被告被訴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魏瑞紅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日
書記官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