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4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嘉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1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1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請再陳明本件請求標的。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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