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0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0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05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胡武川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捌萬零參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0年4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430,000元,約定自100年4月22日起至107年04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年11月05日止累計878,742元未給付,其中860,003元為本金、18,139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101年10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00元,約定自101年10月22日起至106年10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年11月5日止累計185,332元未給付,其中179,695元為本金、4,937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於100年1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約定自100年11月22日起至105年11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年11月5日止累計316,296元未給付,其中309,011元為本金、6,585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005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胡武川│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22%│││860003││1月06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胡武川│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37%│││179695││1月06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胡武川│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37%│││309011││1月06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