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1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1546號聲請人 顏文正 (即 吳明珍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查聲請人僅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影印本,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三、請提出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如養女 謝念真 與 顏曼家 非同一人,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