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小字第109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壢小字第109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   告  王品蓁 (即被繼承人 王錦源 之繼承人)
       王嘉豪 (即被繼承人王錦源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錦源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台
幣柒萬玖仟玖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叁仟貳佰肆拾玖元
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八九計算之利息,其餘新台幣陸萬陸仟陸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
九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二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王錦源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官怡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鄭兆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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