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張如棻法官陳淑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