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曉瑋具保人劉清龍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清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清龍因受刑人陳曉瑋犯贓物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陳曉瑋因贓物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劉清龍繳納同額現金後,已於民國103年6月12日將受刑人釋放,此有本院103年刑保字第182號刑事保證金收據1份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通知到案執行,惟經傳拘無著,且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亦未果,復查無受刑人在監在押之情事,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5份、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份、在監在押紀錄表1份、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3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證,足認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