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879號原告 曾振華
曾淑卿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曾光雄 被告 曾敏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標題欄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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