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3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因誹謗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365號原告 林憲同 被告 吳崑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自字第62號誹謗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何聲明、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吳崑玉被訴誹謗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毅
法官周泰德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