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4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4477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代理人 楊明利 債務人慶仁木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鄭添仁 人債務人 尤敏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參拾貳萬陸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編│債權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01│98,406元│自民國105年6│年息│暨自民國105年7月4日起至清││││月3日起至清│4.17%│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日止││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2│228,460│自民國105年6│年息│暨自民國105年7月4日起至清│││元│月3日起至清│3.92%│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日止││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3│250,000│自民國105年6│年息│暨自民國105年7月25日起至清│││元│月24日起至清│3.7%│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日止││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4│750,000│自民國105年6│年息│暨自民國105年7月25日起至清│││元│月24日起至清│3.45%│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日止││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5│500,000│自民國105年6│年息│暨自民國105年7月31日起至清│││元│月30日起至清│3.72%│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日止││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6│250,000│自民國105年7│年息│暨自民國105年8月5日起至清│││元│月4日起至清│3.72%│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日止││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7│1,500,00│自民國105年6│年息│暨自民國105年7月31日起至清│││0│月30日起至清│3.45%│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元│償日止││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8│750,000│自民國105年7│年息│暨自民國105年8月5日起至清│││元│月4日起至清│3.45%│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日止││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