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44號原告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
丙○○庚○○辛○○己○○丁○○壬○○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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