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9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9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93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8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乙○○告訴被告乙○○、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乙○○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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