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原告乙○○
甲○○被告丙○○上列被告丙○○因本院九十七年度交易字第六三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原告乙○○因被告過失致其子 陳明駿 死亡,向被告請求醫療費用、殯葬費用、扶養費以及精神慰撫金等多項賠償;原告甲○○則因此向被告請求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其內容均須經詳細核算而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法官黃怡瑜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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