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349號原告古實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昶凌 被告威豪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瑞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9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惠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