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87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字第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榮雄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榮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黃榮雄前犯廢棄物清理法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黃榮雄業於民國
102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3年
2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孫啟強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