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再簡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伍佰柒拾叁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捌萬陸仟伍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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