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八四號
自訴人甲○○○出版事業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被告丙○○
美工科技有限公司兼右一人代表人丁○○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刑事自訴狀)。
二、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百三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三人之犯罪事實,前經自訴人於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該署以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七五0號偵查中,有告訴狀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影本在卷可憑。自訴人對同一案件,於檢察官開始偵查後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再行自訴,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智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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