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9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讚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8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4年12月21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