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379號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小野寺博史 債務人瑞柏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蒲有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瑞柏思有限公司設立於新北市中和區,此有商工登記公示查詢系統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其營業所非在本院轄區,依前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即屬無管轄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康清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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