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8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志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志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莊志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及定應執行刑後,共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在案,並於民國101年1月5日經入監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民國103年8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5年5月9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冠辰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