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0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1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重訴字第1109號原告 星展 (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蒲瑞嫻 被告北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胡靜嫻
王扶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肆拾壹萬捌仟陸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依兩造簽署之星展銀行銀行往來總約定書第6節第11條、保證書第19條約定,已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北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航旅行社)於民國101年1月19日邀同被告胡靜嫻、王扶搖(下稱胡靜嫻、王扶搖)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星展銀行銀行往來總約定書、保證書(個人適用),另於103年4月15日簽訂銀行授信函,向原告申請借款額度新臺幣1,500萬元,利息以原告資金成本加碼年息5%,其中除如附表二所示號碼1借款之逾期日為103年9月1日、週年利率為6.83%外,其餘號碼2至9借款逾期日均為同年8月1日、週年利率為6.814%,依銀行往來總約定書第11條第2項後段約定,違約金按借款餘額,自應清償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約定利率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者,則以原貸款利率20%計收。詎北航旅行社自附表二所示「最終利息繳納日」欄位所示日期即未依約繳納利息,依銀行往來總約定書第10條第1項第12款及第2項,北航旅行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尚欠原告841萬8,691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又胡靜嫻、王扶搖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關係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41萬8,691元,及如附表ㄧ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陳述相符用之星展銀行銀行授信函、銀行往來總約定書、保證書(個人適用)、PaymentHistory歷史交易明細表、InterestDetailsIn-quiryRates利率查詢表、AccountLedgerInquiry本金異動表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為屬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楊其康附表一┌──┬──────┬──────┬───┬───────┬──────────────┐│編號│本金部分│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利率│││(新臺幣)│(民國)││(民國)││├──┼──────┼──────┼───┼───────┼──────────────┤│1│997,223元│103年9月1日│6.83%│103年10月2日│未逾期6個月者依約定利率10%,││││(起訴狀記載│││逾期6個月者依約定利率20%││││為102年,應│││││││予更正)││││├──┼──────┼──────┼───┼───────┼──────────────┤│2│7,421,468元│103年8月1日│6.814%│103年9月2日│未逾期6個月者依約定利率10%,│││││││逾期6個月者依約定利率20%│└──┴──────┴──────┴───┴───────┴──────────────┘附表二┌──┬──────┬──────┬──────┬───────┬──────┬──────┐│編號│授信帳號│撥貸日期│撥貸金額│最終清償日│未清償餘額│最終利息繳納││││(民國)│(新臺幣)│(民國)│(新臺幣)│日(民國)│├──┼──────┼──────┼──────┼───────┼──────┼──────┤│1│00000000000│103年4月29日│1,570,000元│103年9月5日│997,223元│103年9月1日│├──┼──────┼──────┼──────┼───────┼──────┼──────┤│2│00000000000│103年5月21日│940,000元│103年8月29日│669,348元│103年8月1日│├──┼──────┼──────┼──────┼───────┼──────┼──────┤│3│00000000000│103年6月4日│1,800,000元│103年8月29日│1,281,745元│103年8月1日│├──┼──────┼──────┼──────┼───────┼──────┼──────┤│4│00000000000│103年6月11日│1,950,000元│103年8月29日│1,388,559元│103年8月1日│├──┼──────┼──────┼──────┼───────┼──────┼──────┤│5│00000000000│103年6月25日│1,590,000元│103年8月29日│1,132,205元│103年8月1日│├──┼──────┼──────┼──────┼───────┼──────┼──────┤│6│00000000000│103年7月3日│1,530,000元│103年8月29日│1,088,906元│103年8月1日│├──┼──────┼──────┼──────┼───────┼──────┼──────┤│7│00000000000│103年7月8日│1,000,000元│103年8月29日│710,766元│103年8月1日│├──┼──────┼──────┼──────┼───────┼──────┼──────┤│8│00000000000│103年7月8日│1,120,000元│103年8月29日│796,052元│103年8月1日│├──┼──────┼──────┼──────┼───────┼──────┼──────┤│9│00000000000│103年4月29日│1,570,000元│103年8月29日│997,223元│10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