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10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俊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69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俊卿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零陸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所生危害,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智識程度(自 陳國中 畢業)與生活狀況(自陳現為無業,家境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餘淨重0.1064公克),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簡易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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