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56號原告N-104027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 林宏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4年訴字第571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歐家佑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