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3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榮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568號、104年度執字第10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榮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榮鴻因犯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按。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周榮鴻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305號及104年度審易字第2010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又如附表編號2號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3號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上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受刑人業於105年4月6日聲請檢察官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份附卷可稽(見105年度執聲字第568號卷第1頁),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2號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與附表編號1、3號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檢察官聲請就上開3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恐嚇│竊盜│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9月8日│103年10月16日│104年3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緝字第642號、第│緝字第642號、第│字第11060號│││643號│643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最後││1305號(聲請書誤│1305號│2010號││事實審││載為104年度審易││││││字第305號)││││├───┼────────┼────────┼────────┤││判決│104年8月12日│104年8月12日│104年10月22日│││日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判決││1305號│1305號│2010號││├───┼────────┼────────┼────────┤││判決確│104年9月15日│104年9月15日│104年12月19日│││定日期││││├───┴───┼────────┼────────┼────────┤│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8329號│字第8330號│字第1019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