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1953號債權人頂好 文心春 之頌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楨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翊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正周楨堂現為頂好文心春之頌管理委員會最新法定代理
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㈡提出催繳管理費存證信函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㈢確認正確請求金額為何?(因訴訟標的金額7,973元與請
求金額8,473元與事實理由債務人積欠管理費金額8,566元,三者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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