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91號原告 韓嘉盎 訴訟代理人 韓自強 被告 黃素蘭 訴訟代理人 莊喬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裕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獻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91號原告 韓嘉盎 訴訟代理人 韓自強 被告 黃素蘭 訴訟代理人 莊喬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裕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