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96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佰易

選任辯護人吳啟豪律師

吳啟玄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理由欄㈠關於「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論處。」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論處。」。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㈠關於想像競合犯之記載,明顯誤寫為「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論處。」,惟此部分之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佳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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