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37號

上訴人 葉其昌

葉芳合

葉瑋誠

葉明忠

被上訴人 謝馥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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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苡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萬4,5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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