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91號
上訴人 張慈媓
被上訴人 許嘉仁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191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王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