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383號
97年度交聲字第392號97年度交聲字第442號97年度交聲字第449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受處分人即異議人永錡鋁材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於民國97年11月13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宜監字第裁43-1AC988548號、宜監字第裁43-1AE060895、宜監字第裁43-1AC940477、宜監字第裁43-1AC972546),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機關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處分均撤銷。
永錡鋁材有限公司均不罰。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且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3款、第4項定有明文。考上開規定所以要求製單舉發之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係因逕行舉發之情形,往往可能因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本身認知觀察能力不足而產生誤認之危險,亦可能因他人故意毀損、冒用、變造、塗抹、污損牌照而產生誤認之危險,故於逕行舉發時倘僅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上記載違規汽車駕駛人之車輛車牌號碼,而無記明其他可資辨明,並確認受舉發人所有車輛即為違規行為人所駕車輛之資料,自難認已屬適法之舉發。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永錡鋁材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一般小客車,因附表一「違規事實」欄所示之4件違規行為,為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製單舉發,原處分機關遂分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為附表一所示之裁決,裁罰異議人。
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88年間因公司經營困難而典當予桃園縣大園鄉世華當舖,後因無力回贖而流當,惟事後幾經聯繫欲辦理車輛過戶,均無法聯絡當鋪,致該車及牌照自89年起被冒用違規迄今,該車並於90年4月2日因未於期限內驗車及繳稅牌照被註銷。嗣上開牌照於97年8月2日因案外人 楊晉 冒用違規超速為警攔查,經警發現與楊晉駕駛車輛不符而予以扣牌。異議人事後受監理站通知始知悉該牌照被冒用後之違規高達75件之多,本件如附表一所示之4件違規行為均與異議人無關。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
四、經查:本件經舉發機關及原處分機關認定違規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為CHRYSLER廠牌之紅色自用小客車。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98年2月5日北監宜一字第0980000811號函可憑。而上開舉發機關依該處管理員之開單作業程序,依據現場車輛之車種、廠牌、車色,使用PDA輸入建檔完成之資料顯示,於附表一違規事實所示實際停放之車輛則為豐田廠牌之白色自用小客車,此亦有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98年3月19日北市停管字第09800830300號函暨所附該車之汽車車籍查詢1紙及建檔資料4份附卷可稽。是於附表「違規事實」欄所示4件違規之車輛,均非前述登記為異議人所有之CHRYSLER廠牌之紅色自用小客車甚為明顯,是異議人並非為附表一違規車輛之車輛所有人;此外又無證據足認本件異議人有何實際違規停車行為,自難僅以該違規車輛懸掛與異議人相同號碼之車牌,即認定其為車輛所有人,而對其逕行裁處罰鍰。
五、綜上所述,本件既無證據足認異議人為違規車輛之所有人或該違規行為之駕駛人,原處分機關對之為附表一所示之裁處,即有未合,應予撤銷,改諭知異議人均不罰,以期適法。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交通法庭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附表一:
┌──────┬───────┬──────────┬───────────┐│編號│裁決書案號│違規事實│裁罰主文││(本院案號)│(舉發單號)│││├──────┼───────┼──────────┼───────────┤│一、即本院97│宜監字第裁43-1│96年9月7日19時42分許│罰鍰新台幣參佰元整││年度交聲字第│AC988548號(臺│,在臺北市○○○路橋│││383號│北市政府交通局│下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北市交停字第1A│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C988548號舉發│費。││││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停車單號079072│││││0000000000)│││├──────┼───────┼──────────┼───────────┤│二、即本院97│宜監字第裁43-1│96年11月2日18時47分│罰鍰新台幣參佰元││年度交聲字第│AE060895號(臺│,在臺北市○○○路橋│││392號│北市政府交通局│下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北市交停字第1A│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E060895號舉發│費。││││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停車單號07B021│││││0000000000)│││├──────┼───────┼──────────┼───────────┤│三、即本院97│宜監字第裁43-1│96年8月3日19時41分許│罰鍰新台幣參佰元││年度交聲字第│AC940477號(臺│,在臺北市○○○路橋│││442號│北市政府交通局│下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北市交停字第1A│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C940477號舉發│費。││││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停車單號078031│││││0000000000)│││├──────┼───────┼──────────┼───────────┤│四、即本院97│宜監字第裁43-1│96年8月27日19時8分許│罰鍰新台幣參佰元││年度交聲字第│AC972546號(臺│,在臺北市○○○路橋│││449號│北市政府交通局│下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北市交停字第1A│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C972546號舉發│費。││││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停車單號078271│││││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