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1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51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柒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5193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94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11%│││86461││月3日起│││││元│││││├──┼───┼─────┼──────┼──────┼───────┤│2│新臺幣│甲○○│自民國95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17%│││38312││月7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94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6461││月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自民國95年5│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38312││月8日起││72元│││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5193號)
一、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利率、違約金等約定,立有「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為證。現金卡請求之本金依據民法第207條第2項「商業上另有習慣」及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每月月底結算乙次並計入立約人尚未清償本金之金額」約定計算,現金卡請求之違約金依據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依核准貸款額度3萬6仟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約定計算。
二、詎自逾欠日期起,相對人即未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一次清償如狀載「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為督促債務人履行,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相對人發給如聲請事項所示之支付命令,促其履行,至感法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