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9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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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7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療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79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偉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醫偵字第11、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文偉無罪。
理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文偉於民國108年1月16日前往臺南市○區○○○路○段○○號婦兒安診所看診後,因不滿醫生對於超音波檢查時間過短、影響其健保給付等問題,明知婦兒安診所護理長鄭 佳蓉 等護理人員於診所內應執行對病人衛教、跟診及協助醫師等醫療業務,係醫療法第1項所稱之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竟基於妨害醫事人員業務執行之犯意,於108年1月18日中午12時許前往婦兒安診所,未經醫事人員同意即強行打開診間之門;另於同日下午3時30分至同日下午4時40分許、6時4分至同日晚上6時35分許前往婦兒安診所,在護理站、藥局與衛教台間不斷大聲質疑並對 鄭佳蓉 在內之醫護人員咆哮,診間外等候就診之病人因心生畏懼亦紛紛走避,以此等方式妨害鄭佳蓉等醫事人員上開醫療業務之執行,因認被告涉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執行醫療業務罪嫌。
二、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②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涉有前揭罪嫌,係以被告陳文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鄭佳蓉、 楊國駿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婦兒安診所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畫面13張、護理師蒐證畫面及上述檔案之光碟1片;警方密錄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2張及上述檔案光碟1片,為其主要之論據。
四、訊據被告陳文偉固不諱言於前揭時間,至婦兒安診所之事實,惟否認有何違反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執行醫療業務之行為,辯稱:我們於1月16日前往婦兒安診所,瞭解是否適合人工流產,但當天才得知婦兒安診所沒有從事這項業務,所以我於1月18日,再前往 吳峻賢 醫師診所,同樣評估是否人工流產,但拍攝超音波有問題衍生,我才前往婦兒安診所,瞭解若婦兒安診所沒有人工流產之業務,是否有必要拍攝超音波;且想確認婦兒安診所是否知道健保局在短時間內,無法重複執行超音波之規定;我第一次到婦兒安診所,是要確認醫生是否在診間,當時有提到休診時間,我說我下午再過來;第二次是為何我無法在吳峻賢作產檢,婦兒安診所對於拍攝超音波不會申請健保給付乙事,都是護理人員轉達,真正權責人員沒有回應;第三次是我將實際狀況反應給健保局,健保局給我的建議是到婦兒安診所,請他們開立不申請健保給付,所以我才會去第三次;三次去婦兒安診所我都沒有咆哮及騷擾醫療人員等語(見警一卷第2頁至第4頁;醫偵一卷第45頁至第46頁)。
五、經查:
㈠、有關被告係因其陪同妻子至吳峻賢婦產科看診時,吳峻賢婦產科表示婦兒安診所已申報其超音波健保給付,導致吳峻賢請被告之妻自費看診乙事,才於108年1月18日至婦兒安診所詢問等情,除據被告供述如上外,亦經證人鄭佳蓉、楊國駿於偵訊時結證明確(見醫偵一卷第18頁、第21頁),是以被告確實有因醫療上疑問,始至婦兒安診所尋求釋疑或解決。
㈡、被告於108年1月18日中午12時許,在婦兒安診所,有無違反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妨害執行醫療業務之行為?
1、證人鄭佳蓉於偵訊時結證稱:陳文偉到護理站時,已經是休診時間,他要求見莊醫師,我知道醫師已經離開,不在診間裡面,但因為他的要求,我有進去再確認,我進去診間後,發現他自己開門巡視莊醫師是否有在位置上,當下我嚇一跳;我趕快把他引導出來,不要讓他進去裡面,裡面是員工吃飯、休息的地方等語(見醫偵一卷第18頁)。由證人鄭佳蓉前揭證述可知,被告打開診間門時,當時是休診時間,診間內有護士在吃飯、休息,但並無從事任何醫療或救護業務。
2、經本院勘驗現場錄影光碟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由被告於光碟時間12:01:31,似有敲門的動作,再自行將診間的門打開後,診間內僅有二位護理人員,並無醫師及病患在診間內;且被告係「站在門口」,並以右手握住診間門的門鎖和護理人員鄭佳蓉交談,嗣於光碟時間12:01:45與鄭佳蓉一同走出診間等情,堪認被告打開診間門之時間約14秒,且「站在門口」與鄭佳蓉交談後,即與鄭佳蓉離去之事實。
3、再者,於【附表一】勘驗內容中,於光碟時間12:02:43,有一位穿著白色上衣之護理人員右手拿著一個碗(內似有食物),自診間內走了出來,並在櫃台處拿了一張衛生紙後離去等節,核與證人鄭佳蓉證述當時診間內是員工吃飯、休息的地方相符。況且,從證人鄭佳蓉上開證述可知,其亦知悉該診間已休診,僅係應被告之請求再度至診間內確認,莊醫師是否在診間內乙情,此時該診間內,並無執行醫療業務之任何行為。
4、綜上,雖被告未經同意打開診間之門,但該診間已休診,且被告僅是「站在門口」與鄭佳蓉交談後,立即離去,實難遽認被告有何對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之行為。
㈢、被告於108年1月18日下午3時30分至同日下午4時40分許、同日晚上6時4分至同日晚上6時35分許,在婦兒安診所,有無違反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妨害執行醫療業務之行為?
1、①按醫療法雖基於擴增對醫護人員安全之保障之修正目的,將該法第106條第3項原規定「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②依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規定以觀,立法者係以強暴、脅迫、恐嚇為侵害手段之例示性規定,此所謂強暴、脅迫、恐嚇,應係具有強制性質之方法或預告施加惡害之威脅手段而言,而該條所謂「其他非法之方法」,依例示性規定之立法方式,應必與強暴、脅迫或恐嚇有同等危害性之非法方法,方可相提併論,故單純妨害名譽之違法行為,或僅擾亂安寧秩序但未達刑罰制裁程度之手段均難非屬「其他非法之方法」。縱被告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際有公然侮辱、咆哮或指責醫事人員等擾亂安寧秩序之舉動,在一般社會評價上確無可取,仍不能逕認被告所為已合於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罪之構成要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57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2、證人鄭佳蓉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被告於當天下午3、4點,在我們護理站諮詢,護理站人員需要幫助病患家屬或病患處理一些疑問,被告除了聲音很大聲外,沒有施加暴力、脅迫、恐嚇行為,只有講話比較大聲,跟無止盡騷擾,就是詢問有關拍攝超音波之健保給付一類的事情等情(見易字卷第87頁至第89頁)。
3、參以業經證人鄭佳蓉確認為護理站位置之照片(見易字卷第87頁、警一卷第13頁至第16頁),及證人鄭佳蓉上開有關護理站人員需要幫助病患家屬或病患處理一些疑問之證述,可知該護理站兼具「服務台」之功能。
4、況且,經本院勘驗部分108年1月18日下午3時30分至同日下午4時40分許之現場錄影光碟如【附表二】所載內容,可知被告皆無對護理人員施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同等危害性之非法行為。是以被告在護理站詢問護理人員有關婦兒安診所是否已申報其妻超音波健保給付,為何會導致吳峻賢請其妻自費看診之疑問乙事,但在婦兒安診所相關人員未給予被告合理之解釋,或出具不申請健保給付證明下,被告係在供病患家屬詢問處,尋求答案,並未做出任何妨害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之行為,縱使在交涉過程中聲量稍大,揆諸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決意旨,仍不能逕認被告已該當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罪之構成要件。
六、參諸上情,檢察官提出之各項證據,皆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有何妨害執行醫療業務之行為或主觀犯意,實難僅因被告在兼具服務台功能之護理站詢問護理人員疑問,在未獲得合理之解答前,縱使在交涉過程中聲量稍大,亦難因此輕率入被告於罪,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上開犯行,被告犯罪即不能證明。從而,揆諸前揭法條、判決及判例意旨,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舒雯提起公訴,檢察官李駿逸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附表一】本院勘驗108年1月18日中午12時許,婦兒安診所內診
間外監視器(背景:診間外,檔案名稱:120103;監視器無聲音)之內容:
┌──┬─────┬─────────────────────┐│編號│光碟時間│內容│├──┼─────┼─────────────────────┤│一│12:01:03~│1.診間外,除有一位穿著粉紅色上衣之護理人員│││12:01:50│坐在畫面右下方之櫃檯前面及一位護理人員在││││櫃檯內以外,畫面上並無病患或家屬或坐或站││││在診間外。││││2.陳文偉右手拿著一瓶子於12:01:25自畫面右下││││方出現,往診間方向移動。││││3.陳文偉於12:01:31將右手拿的瓶子換左手拿,││││並似有敲門的動作,再自行將診間的門打開。││││4.陳文偉打開門後,診間內僅有二位護理人員,││││並無醫師及病患在診間內。││││5.陳文偉站在門口並以右手握住診間門的門鎖和││││護理人員鄭佳蓉交談,嗣於12:01:45與鄭佳蓉││││一同走出診間並往畫面右下方移動,並消失於││││畫面上。│├──┼─────┼─────────────────────┤│二│12:01:51~│1.原坐在櫃台前之護理人員於12:02:18走進診間│││12:02:59│,並於12:02:54走出診間。││││2.一位穿著白色上衣之護理人員右手拿著一個碗││││(內似有食物),於12:02:43自診間內走了出││││來,並在櫃台處拿了一張衛生紙後,往畫面左││││方移動,嗣消失於畫面上。││││3.一位穿著粉紅色上衣之護理人員,於12:02:53││││自診間內走了出來。│└──┴─────┴─────────────────────┘【附表二】本院勘驗108年1月18日下午3時許 婦安 所內護理站監
視器、護理師提出光碟檔案名稱:154711、160127、164502部分之勘驗結果如下:
┌──┬─────┬────────────┬────────────────────┐│編號│光碟時間│婦安所內護理站監視器│護理師提出光碟│├──┼─────┼────────────┼────────────────────┤│一│15:38:05~│1.護理站的櫃檯內有四位護│(時間約略位於鄭佳蓉於15:45:17坐回陳文偉│││15:48:35│理人員,而櫃檯外有病患│前方櫃台內位置後,檔案名稱:154711,計11:││││及家屬。│28)││││2.陳文偉於15:38:05從大門│以下為00:00~03:47││││走進護理站,且左手插著│鄭佳蓉:因為你接受然後...(聽不清楚)。││││腰站著與櫃檯內一位護理│陳文偉:...(聽不清楚)。││││人員(即鄭佳蓉)在對談│鄭佳蓉:因為這個是處理中,所以...(聽不││││。│清楚)。││││3.鄭佳蓉於15:38:49走進護│陳文偉:...(聽不清楚)。││││理站後門內後,陳文偉先│鄭佳蓉:你是誹賴我。││││雙手在胸前叉手後再坐在│陳文偉:我可以賴給他什麼,...(聽不清楚││││櫃檯前的椅子上等待。│),然後你是說什麼,...(聽不清││││4.鄭佳蓉於15:45:17回到陳│楚),他的話是聖旨,我不能說什麼││││文偉前方之櫃台內位置後│,請教你打電話給我太太的用意在哪││││繼續與陳文偉在交談。│裡?你只說明說。│││││鄭佳蓉:告知她。│││││陳文偉:你只說明說因為陳醫師指示你。│││││鄭佳蓉:只能說因為黃太太是。│││││陳文偉:出聲說。│││││鄭佳蓉:告知。│││││陳文偉:黃醫師是執行長?是不是?OK。張醫師│││││為什麼是執行長?你不知道。│││││鄭佳蓉:就是告知義務。│││││陳文偉:為什麼為什麼要告他?│││││鄭佳蓉:...(聽不清楚)。│││││陳文偉:請教他說什麼?這是他本人是不是?│││││鄭佳蓉:嗯。走過來為什麼要約?│││││陳文偉:走過來,不過我只是跟,請你們打電│││││話跟我太太抱怨,為什麼?│││││鄭佳蓉:因為她才不想來。│││││陳文偉:我的行蹤你跟我太太抱怨,請問一下│││││當時?│││││鄭佳蓉:你來調於,你來調。│││││陳文偉:我調嗎?│││││鄭佳蓉:你來調病人的資料。│││││陳文偉:什麼?│││││鄭佳蓉:其實。│││││陳文偉:我當天也是在這診間,不是嗎?我來│││││請教,當天九十五度,不能理解嗎?│││││不能理解,張醫師做了什麼說明,一│││││直叫我太太說明。│││││鄭佳蓉:嗯嗯嗯。│││││陳文偉:不是這樣子嗎?難道你們法助他不會│││││,走過來,如果如果我有很多其他行│││││程,或我不想讓我太太知道,不行嗎│││││?你們可以打電話給我太太嗎?│││││鄭佳蓉:...(聽不清楚)。│││││陳文偉:告知之後你還掛電話。│││││鄭佳蓉:...(聽不清楚)因為前面。│││││陳文偉:你必須要你相信局裡的訂單...(聽│││││不清楚)。│││││鄭佳蓉:...(聽不清楚)他的狀紙,...(聽│││││不清楚),不要跟妳說,就這樣了。│││││請你回座,好不好?│││││陳文偉:表達完了,我再請教你說,OK?就你│││││醫師叫你打電話,你就可以打?│││││鄭佳蓉:...(聽不清楚)。│││││陳文偉:所以責任是你醫師,這我可以請教你│││││醫師,這為什麼?│││││鄭佳蓉:這是,他是我打這一通。│││││陳文偉:你打,他就不用打,那責任是他還是│││││,你都沒有任何判斷就是了,你們。│││││鄭佳蓉:我在工作,好嗎?│││││陳文偉:工作這樣,如果我請教你說,請15天│││││,那當初為什麼只簽,你們應該轉達│││││,而不是我...(聽不清楚),而不│││││是這樣子表示張醫師的能力的,而這│││││樣子之後,你的錄音掛電話。│││││鄭佳蓉:這個,要辦我不知道的。│││││陳文偉:你就怎麼回我,給你認為,如果我知│││││道請教張醫師說,某個行程為什麼張│││││醫師要電話給我接?│││││鄭佳蓉:因為。│││││陳文偉:我的行程內,我能不能請問你?你既│││││然打給我,我也接了,後來我也接了│││││。│││││鄭佳蓉:你這方面的...(聽不清楚)。│││││陳文偉:你可能打的人是你打的。│├──┼─────┼────────────┤鄭佳蓉:...(聽不清楚)。││二│15:48:36~│1.陳文偉仍坐在櫃檯前方椅│陳文偉:報電話呢?│││15:56:38│子上與鄭佳蓉交談。│鄭佳蓉:...(聽不清楚)。││││2.一位穿藍色上衣的護理人│陳文偉:...(聽不清楚)。││││員(以下稱A護士)於15:│鄭佳蓉:...(聽不清楚)。││││48:59拿起放在陳文偉前│陳文偉:醫師請你做什麼之後,你有...(聽││││方桌上的文件觀看,嗣加│不清楚)。││││入陳文偉與鄭佳蓉間之對│鄭佳蓉:...(聽不清楚),你也沒有辦法...││││談。│(聽不清楚)。││││3.期間僅於15:48:37至15:│陳文偉:什麼叫大聲。││││50:33間,曾有一位穿著│鄭佳蓉:...(聽不清楚)。││││粉紅色上衣之婦女抱著嬰│陳文偉:...(聽不清楚)。││││兒站在陳文偉右後方觀看│鄭佳蓉:就是沒有辦法很理智的...(聽不清││││,而其餘護理人員、病患│楚)。││││及其他人,並未因而暫停│陳文偉:你說了算是不是?...(聽不清楚)。││││其手上的工作或動作。│鄭佳蓉:你可以即時。│││││陳文偉:你一副只要你們醫師打電話,把我親│││││口說的話...(聽不清楚)。│││││(02:44~03:47間,因周圍聲音太吵雜,致陳│││││文偉與鄭佳蓉間之對話,聽不清楚)│││││以下為03:48~10:41│││││A護士:...(聽不清楚)。│││││鄭佳蓉:我現在是因為你們鄭小姐打電話給我│││││太太,然後打電話給我。│││││A護士:這是正常的。│││││陳文偉:這是正常的?│││││A護士:為什麼不是正常的?│││││陳文偉:我的行程,兩位為什麼要打電話給我│││││太太?│││││A護士:因為你不是當事人,他沒有權利知道│││││有任何人在寄養他的地址?│││││陳文偉:什麼東西?│││││A護士:個資法。│││││陳文偉:個資法?你們這樣叫個資法?│││││A護士:這不是個資法嗎?│││││陳文偉:這是個資法,你們可以這樣賣弄我的│││││電話紀錄,請你們不要打擾我的太太│││││,他也跟我說好,我就請教你說OK,│││││為什麼打電話給我太太?他說醫師指│││││示他打電話,跟我太太講我並沒有過│││││來。│││││某人:打電話報警。│││││A護士:不好意思,病人的需要。│││││陳文偉:你們醫師,你們醫師可以暴露我的行│││││蹤?│││││A護士:暴露你什麼東西,是你自己過來要詢│││││問。│││││陳文偉:我過來,我過來詢問不行嗎?我過來│││││是詢問你們張醫師,我都有錄音啊。│││││A護士:你是要詢問你太太的事情。│││││陳文偉:我詢問我小朋友的事情。│││││A護士:那你小朋友的事情不是你太太的事情│││││嗎?│││││陳文偉:不是我的事情嗎?│││││A護士:但是本人是你太太啊。│││││陳文偉:我太太怎麼樣,她有要過來嗎?她不│││││過來,她要不要過來,她自己獨立,│││││我自己的小朋友,我要過來。│││││A護士:是啊,你既然已經有知道她的隱私,│││││你要詢問她的隱私。│││││陳文偉:我詢問她什麼隱私啊?│││││A護士:我們需要告訴這個病人啊。│││││陳文偉:我詢問她什麼隱私啊?│││││A護士:你在講這些事情就是啊。│││││陳文偉:我詢問了什麼隱私嘛!│││││A護士:這就是她的病情,她的病。│││││陳文偉:我來問我小朋友的狀態,你跟我說我│││││來侵犯她的隱私。│││││A護士:沒關係,你不能理解也沒關係。│││││陳文偉:怎麼樣不能理解?│││││A護士:我現在好聲好氣的跟你講。│││││陳文偉:這叫好聲好氣的跟我講?│││││A護士:是啊,不是大聲就贏了。│││││陳文偉:今天是做事情。│││││鄭佳蓉:對,做事情,所以我才跟你問事情。│││││陳文偉:你這樣叫問事情?│││││A護士:是,對。│││││陳文偉:你問了什麼事情?你問事情就是跟我│││││自己的小朋友,我這樣叫。│││││A護士:我依法跟你說事情。│││││陳文偉:我的行程,你依什麼法呢?你依什麼│││││法呢?│││││A護士:個資法、醫療法。│││││陳文偉:請警察過來,趕快請警察過來,請警│││││察趕快過來。│├──┼─────┼────────────┼────────────────────┘│三│15:56:39~│1.一男警及一女警於15:56:│││16:08:28│45來到現場,站在陳文偉││││右側,男警員並參與陳文││││偉、鄭佳蓉、A護士間之││││對話。││││2.A護士於15:57:27走入護││││理站後門內後,陳文偉仍││││繼續與鄭佳蓉在交談。││││3.A護士於15:58:50回到鄭││││佳蓉的左側座位上參與其││││間之對話。││││4.A護士於16:03:12走入護││││理站後門內,嗣於16:03:││││46回到鄭佳蓉的左側座位││││上。││││5.陳文偉於16:08:22走到畫││││面右後方站著。││││6.A護士左側有二位護理人││││員,期間雖曾觀看其間之││││對話,但如有病患或家屬││││需其服務時,仍繼續作其││││工作。│├──┼─────┼────────────┤│四│16:08:29~│1.男警員與女警員於16:08:│││16:14:30│43走到陳文偉的站立處前││││方,與陳文偉繼續在交談││││。││││2.鄭佳蓉於16:09:26走進護││││理站後門內,嗣於16:09:││││44走到A護士的左側站著││││觀看陳文偉處的狀況,再││││於16:10:06回到A護士的││││右側站著觀看。││││3.鄭佳蓉於16:12:19繼續作││││其護理工作,嗣於16:12:││││57為病患量血壓。││││4.A護士於16:13:38繼續作││││其護理工作。││││5.員警與陳文偉於16:13:50││││回到原櫃檯前方處, 嗣陳 ││││文偉坐於櫃檯前方座位上││││與A護士在交談,A護士拿││││文件放在陳文偉前方桌上││││。│├──┼─────┼────────────┤│五│16:14:31~│1.與陳文偉交談之A護士於│││16:22:32│16:14:34填寫在其手上之││││文件後交予右側之護理人││││員。││││2.鄭佳蓉雖有在觀看陳文偉││││與A護士、員警間之交談││││,但仍未停止其手上之護││││理工作。││││3.鄭佳蓉於16:20:40走到畫││││面右方與病患在交談,嗣││││走到員警右方與員警在交││││談。│├──┼─────┼────────────┤│六│16:22:33~│1.二位身穿黑色西裝外套之│││16:37:50│男子(較壯的一位黑色西││││裝男子即為楊國駿,較瘦││││的一位黑色西裝男子即為││││莊醫師丈夫 陳祥君 )於16││││:22:34先後來到陳文偉右││││後方處參與其間之交談。││││2.鄭佳蓉、A護士及其他護││││理人員仍繼續作其手上之││││護理工作,鄭佳蓉於16:││││25:21為病患量血壓。││││3.A護士於16:29:33進入護││││理站後門內,嗣從門內出││││來後,於16:32:27走到鄭││││佳蓉右後方座位上繼續作││││其護理工作。││││4.A護士於16:33:55走至陳││││文偉前方之櫃台內與其交││││談,嗣往畫面右下方走去││││,惟走至陳文偉右後方時││││,A護士於16:34:11、16:││││34:26二次停下腳步回頭││││與陳文偉交談後,A護士││││再往畫面右下方走去。││││5.A護士於16:35:38回到陳││││文偉前方櫃台內,嗣於││││16:36:18進入護理站後門││││內。││││6.A護士於16:36:57再回到││││陳文偉前方櫃台內。│├──┼─────┼────────────┤│七│16:37:51~│1.二位警員於16:37:51比手│││16:49:25│勢請陳文偉離開其所坐的││││椅子,男警員並將陳文偉││││前方桌上的文件拿給陳文││││偉,再於16:38:38摸陳文││││偉的左肩示意其離開,女││││警員亦以手勢請陳文偉離││││開,惟陳文偉仍持續坐在││││椅子上與護理人員、警員││││、楊國駿及陳祥君交談。││││2.楊國駿及陳祥君於16:42:││││25各往畫面左、右兩側走││││去後,由男警員及女警員││││繼續與陳文偉交談。││││3.女警員於16:42:58比手勢││││請陳文偉離開,惟陳文偉││││仍繼續坐在椅子上與警員││││交談。││││4.男警員先後於16:44:35、││││16:44:49摸陳文偉左肩請││││其離開,惟陳文偉仍繼續││││坐在椅子上與警員交談。││││5.陳文偉於16:44:54從椅子││││上站了起來,與兩位員警││││一同往畫面下方走去在交││││談。││││6.兩位員警於16:47:42消失││││於畫面上。││││7.陳文偉與兩位員警於16:││││49:25往大門走去,消失││││於畫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