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6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60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進
陳雪胡曾碧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4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永進、陳雪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胡曾碧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天九牌參拾貳張、骰子壹顆及賭資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至3行「在位於宜蘭縣○○鄉○○路00號之永廣廟前」應補充為「在宜蘭縣○○鄉○○路00號永廣廟前之公眾得出入場所」、證據欄一第1至2行「業據被告陳永進、陳雪與胡曾碧雲坦承不諱」應補充為「業據被告陳永進、陳雪與胡曾碧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永進、陳雪、胡曾碧雲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
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爰審酌被告陳永進、 陳雪前 均有賭博案件之犯罪科刑紀錄、被告胡曾碧雲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3份附卷可參,及被告三人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助長社會投機風氣,惟考量渠等三人賭博金額非鉅,對於社會秩序妨害之程度非屬重大,且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陳永進自陳在市場賣水果、被告陳雪、胡曾碧雲均自 陳無業及渠 等三人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扣案之天九牌32張、骰子1顆及賭資新臺幣22,700元,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簡易庭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3425號被告陳永進男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0○0號居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弄
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雪女 6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00號居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弄
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胡曾碧雲
女7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宜蘭縣○○市○○路0段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永進、陳雪與胡曾碧雲基於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於民國108年6月11日下午,在位於宜蘭縣○○鄉○○路00號之永廣廟前,以天九牌及骰子為賭具,並以比點數押注之方式賭博財物。嗣於同日下午4時10分許,經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天九牌1副、骰子1顆及賭資新臺幣(下同)2萬2,700元。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永進、陳雪與胡曾碧雲坦承不諱,並有現場圖、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照片7張等附卷可憑,及天九牌1副、骰子1顆、賭資2萬2,700元等扣案可佐。被告3人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嫌。扣案之天九牌1副、骰子1顆及賭資2萬2,700元,請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檢察官張學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王乃卉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另如未和解,告訴人亦得於未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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