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6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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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上易字第6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療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上易字第632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偉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醫療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93號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醫偵字第11、3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108年1月16日前往臺南市○區○○○路○段00號○○○診所看診後,因不滿醫生對於超音波檢查時間過短、影響其健保給付等問題,明知○○○診所護理長乙○○等護理人員於診所內應執行對病人衛教、跟診及協助醫師等醫療業務,係醫療法(第10條)第1項所稱之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竟基於妨害醫事人員業務執行之犯意,於108年1月18日中午12時許前往○○○診所,未經醫事人員同意即強行打開診間之門;另於同日下午3時30分至同日下午4時40分許、6時4分至同日晚上6時35分許前往○○○診所,在護理站、藥局與衛教台間不斷大聲質疑並對乙○○在內之醫護人員咆哮,診間外等候就診之病人因心生畏懼亦紛紛走避,以此等方式妨害乙○○等醫事人員上開醫療業務之執行,因認被告係涉犯醫療法第106條第
3項之妨害執行醫療業務罪嫌。
二、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同法第154條第2項亦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此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另按刑事訴訟法第
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
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揭罪嫌,無非係以: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乙○○、 楊國駿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診所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畫面13張、護理師蒐證畫面及上述檔案之光碟1片;警方密錄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2張及上述檔案光碟1片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甲○○固不否認於前揭時間有到○○○診所之事實,惟否認有何違反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執行醫療業務之行為,並辯稱:伊與妻子於108年1月16日前往○○○診所,是為瞭解是否適合做人工流產,但當天才得知○○○診所沒有從事這項業務,所以於1月18日,渠等再前往○○○婦產科診所,同樣是評估是否做人工流產,但拍攝超音波有問題衍生,才前往○○○診所瞭解若○○○診所沒有人工流產之業務,是否有必要拍攝超音波;且想確認○○○診所是否知道健保局在短時間內,無法重複執行超音波之規定。
伊第一次到○○○診所,是要確認醫生是否在診間,其有經過護理人員同意開啟診間門,而且當時是休診時間,伊說下午再過來;第二次是因為其妻無法在○○○婦產科診所作產檢,○○○診所對於拍攝超音波不會申請健保給付乙事,都是護理人員轉達,真正權責人員沒有回應;第三次是伊將實際狀況反應給健保局,健保局給伊的建議是到○○○診所,請他們開立不申請健保給付,所以伊才會去第三次;伊三次去○○○診所都沒有咆哮及騷擾醫療人員,也沒有不斷大聲質疑,只是不斷請護理師請院方找正式人員來對伊做出正式的回應,亦沒有使病人心生畏懼紛紛走避之情形等語。
五、經查:
(一)被告係因陪同妻子至○○○婦產科診所看診時,○○○婦產科診所人員表示因○○○診所已申報超音波健保給付,被告之妻需自費看診乙事,而於108年1月18日中午12時許、下午3時30分至同日下午4時40分許、同日晚上6時
4分至同日晚上6時35分許,先後三次到○○○診所詢問之情,除據被告供述在卷外,並經證人乙○○、楊國駿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醫偵一卷第18、21頁),是以被告係因健保給付問題,始至○○○診所之事實,堪以認定。
(二)按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於106年5月10日修正,修正理由略謂:為擴增對醫護人員安全之保障,而將條文內之「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列入保障處罰要件,此項規定之不法構成要件中,強暴、脅迫、恐嚇,乃例示規定,均屬妨害醫事人員意思自由之方法,並以「其他非法之方法」作為補充概括規定加以規範。次按所謂強暴者,係指「使用有形之暴力」而言,至於脅迫之意,則指「以言詞或舉動,顯示加害他人之意思通知他人,使其產生畏懼,而得加以威脅或逼迫」(最高法院71年度台非字第8號判決意旨參照)。至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係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將加惡害之旨通知被害人為其成立要件;其表示將加害之意思固不論直接或間接,又此通知加害之事,苟出於正當權利之行為,自不能謂加惡害於人;恐嚇方法為言語、文字或舉動亦非所問;惟被害人受惡害之通知雖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必要,然必因其恐嚇行為而有不安全之感覺始足當之。而當今社會日常生活中,與他人意見不合、各執己見或難以協調時,情緒既起,動輒嘲諷、斥罵,針鋒相對,於此等情境下之對話,多因未經慎思熟慮,言語或流於尖酸刻薄,或使用強硬語彙,甚屬常見,然此舉是否構成刑法之恐嚇危害安全罪,除應依一般社會標準考量該言語、文字或舉動是否足致他人心生畏怖之外,並應審酌當時之客觀環境、全部對話內容、行為人主觀上有無使人心生畏怖之犯意,以及相對人是否因此心生畏怖等節,綜合判斷;而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所指之「恐嚇」,自應與上述刑法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為相同之適用。故所謂強暴、脅迫、恐嚇,應係具有強制性質之方法或預告施加惡害之威脅手段而言,而該條所謂「其他非法之方法」,依例示性規定之立法方式,亦應解為與該例示之強暴、脅迫或恐嚇有同等危害性,具有妨害他人意思自由之不法內涵之行為態樣者為限,應不包含妨害名譽或未達刑罰制裁程度之單純擾亂安寧秩序之行為。
(三)關於被告於108年1月18日中午12時許到○○○診所部分:
1、證人乙○○於偵查中證稱:甲○○到護理站時,已經是休診時間,他要求見莊醫師,我知道醫師已經離開,不在診間裡面,但因為他的要求,我有進去再確認,我進去診間後,發現他自己開門巡視莊醫師是否有在位置上,當下我嚇一跳;我趕快把他引導出來,不要讓他進去裡面,裡面是員工吃飯、休息的地方等語(見醫偵一卷第18頁)。由證人乙○○前揭證述可知,被告雖有自行開啟診間門之舉動,但當時是休診時間,診間內有護士在吃飯、休息,但並無從事任何醫療或救護業務。
2、另經原審勘驗現場錄影光碟結果(內容如附表一所示),被告於光碟時間12:01:31,似有敲門的動作,再自行將診間的門打開後,診間內僅有二位護理人員,並無醫師及病患在診間內;且被告係「站在門口」,並以右手握住診間門的門鎖和護理人員乙○○交談,嗣於光碟時間12:01:45與乙○○一同走出診間等情,堪認被告打開診間門之時間約僅14秒,且「站在門口」與乙○○交談後,即與乙○○離去之事實。
3、再者,於光碟時間12:02:43,有一位穿著白色上衣之護理人員右手拿著一個碗(內似有食物),自診間內走了出來,並在櫃台處拿了一張衛生紙後離去等節,核與證人乙○○證述當時診間內是員工吃飯、休息的地方相符。且由證人乙○○上開證述可知,其亦知悉該診間已休診,僅係應被告之請求再度至診間內確認莊醫師是否在診間內乙情,此時該診間內並無任何執行醫療業務行為甚明。
4、綜上,雖被告未經許可自行打開診間之門,但該診間已休診,且被告僅是「站在門口」與乙○○交談後,不久即離去,故此部分實難認被告有何對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之行為。
(四)關於被告於108年1月18日下午3時30分至同日下午4時40分許、同日晚上6時4分至同日晚上6時35分許,到○○○診所部分:
1、證人乙○○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被告於當天下午3、4點,在我們護理站諮詢,護理站人員需要幫助病患家屬或病患處理一些疑問,被告除了聲音很大聲外,沒有施加暴力、脅迫、恐嚇行為,只有講話比較大聲,跟無止盡騷擾,就是詢問有關拍攝超音波之健保給付一類的事情等情(見原審易字卷第87至89頁)。
2、再經原審勘驗108年1月18日下午3時30分至同日下午4時40分許之現場錄影光碟結果(內容如附表二所示),亦均未見被告有任何對護理人員施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同等危害性之非法行為。縱認被告在護理站詢問護理人員有關○○○診所是否已申報其妻超音波健保給付,為何會導致○○○婦產科診所請其妻自費看診之疑問乙事,及要求出具不申請健保給付證明時,於未能接受○○○診所相關人員之解說之情況下,或有一再質疑、大聲指責醫事人員等擾亂安寧秩序之舉動,在一般社會評價上確無可取,然其既無其他強暴、脅迫、恐嚇或具有同等強制或威脅性質之手段,仍不能逕認被告所為已合於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罪之構成要件。
(五)再者,依前所述,被告固有在○○○診所自行開啟診間門及在護理站一再質疑、大聲指責醫事人員等舉動,然其係因詢問護理人員有關○○○診所是否已申報其妻超音波健保給付,為何會導致○○○婦產科診所請其妻自費看診之疑問乙事,並非無端滋事。又不論被告之認知是否正確或出於誤解,或者○○○診所相關醫事人員是否已詳盡說明,然被告身為孕婦家屬,對診所醫事人員提出詢問、質疑,應尚屬被告正當權利之行使。被告當時係因未能接受○○○診所相關人員給予之說明,或出具不申請健保給付證明之情形下,而以一再質疑之方式來表達其主觀上認知診所醫師處理失當之狀況,雖其所表達之內容與需求,因與在場醫護人員之認知不同,雙方無法進行良性溝通,致被告情緒愈發激動、音量愈加大聲,確係對於在場執行醫療業務之醫護人員造成某程度上之干擾,惟核被告所稱之內容,實難認被告所為已達威脅或逼迫之手段,是自無從認被告所為,係屬「脅迫」之行為。即便斯時被告或有態度激動、言詞強硬、音量過大之情形,仍與加害生命、身體、自由等惡害通知,迥不相同,如認該等行為均屬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非法之方法」,恐失之過寬,此應非立法本意。是以,被告上開行為,並非「強暴」、「脅迫」與「恐嚇」,亦未具暴力或強制性質,難認係屬即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其他非法方法。從而,被告上開行為,均與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構成要件仍屬有間,並不構成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罪名。
(六)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證據經調查後,並未能使本院就被告涉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罪,產生刑事有罪判決所要求之無合理懷疑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上開犯行,綜合全案事證及辯論意旨,應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述規定與最高法院判決要旨,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六、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依前揭說明,原審以檢察官之舉證無法達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被告上開被訴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罪之事實不能證明,而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並無違誤。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雖以:原審僅言所謂「其他非法之方法」,依例示性規定之立法方式,應必與強暴、脅迫或恐嚇有同等危害性之非法方法,方可相提併論,故單純妨害名譽之違法行為,或僅擾亂安寧秩序但未達刑罰制裁程度之手段均難非屬「其他非法之方法」。然究竟什麼樣情況始屬之?如果上述情事均不屬之?何以修法?本件被告因不滿醫院超音波及健保問題,即自行開啟診間,並同日在場持續多次前往咆哮數小時,經在場之醫護人員3次報警,或多有民眾因受影響而走避或欲毆打被告之程度,顯然已達妨害在場醫護人員醫療業務之執行,成立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執行醫事業務罪嫌,原判決認事用法尚嫌未洽,請撤銷原判決,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三)然查:原審以公訴意旨所憑之證據,客觀上尚未達到使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本案犯行之程度,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違反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業已說明其證據取捨之依據及認定之理由,並無違誤,有如前述,並經本院補充如前。又縱認被告有情緒激動、音量大聲之情事,確係對於在場執行醫療業務之醫護人員造成某程度上之干擾,惟核被告所為並非強暴、威脅或恐嚇之手段,在場醫事人員亦不致因被告上開言詞而致其心理狀態陷於危險不安,是難以執上開情節逕認渠等已因被告之前揭言語而受有心理上之強制,亦如前述。檢察官猶執前詞就原審取捨證據及判斷其證明力之職權適法行使,徒持己見而為不同之評價,並指摘原判決不當,自非可採。
(四)又按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831號判例意旨參照)。而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五)綜上,檢察官上訴係對原審依職權所為之證據取捨以及心證裁量,再事爭執,惟依檢察官所提出之各項證據,尚無法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不足認定被告涉有違反醫療法犯行,已如前述。檢察官並未進一步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實其說,上訴意旨所述無從推翻原審之認定,其上訴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呂舒雯提起公訴、檢察官李駿逸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蘇南桓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蔡廷宜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附表一】原審勘驗108年1月18日中午12時許,○○○診所內診
間外監視器(背景:診間外,檔案名稱:120103;監視器無聲音)之內容:
┌──┬─────┬─────────────────────┐│編號│光碟時間│內容│├──┼─────┼─────────────────────┤│一│12:01:03~│1.診間外,除有一位穿著粉紅色上衣之護理人員│││12:01:50│坐在畫面右下方之櫃檯前面及一位護理人員在││││櫃檯內以外,畫面上並無病患或家屬或坐或站││││在診間外。││││2.甲○○右手拿著一瓶子於12:01:25自畫面右下││││方出現,往診間方向移動。││││3.甲○○於12:01:31將右手拿的瓶子換左手拿,││││並似有敲門的動作,再自行將診間的門打開。││││4.甲○○打開門後,診間內僅有二位護理人員,││││並無醫師及病患在診間內。││││5.甲○○站在門口並以右手握住診間門的門鎖和││││護理人員乙○○交談,嗣於12:01:45與乙○○││││一同走出診間並往畫面右下方移動,並消失於││││畫面上。│├──┼─────┼─────────────────────┤│二│12:01:51~│1.原坐在櫃台前之護理人員於12:02:18走進診間│││12:02:59│,並於12:02:54走出診間。││││2.一位穿著白色上衣之護理人員右手拿著一個碗││││(內似有食物),於12:02:43自診間內走了出││││來,並在櫃台處拿了一張衛生紙後,往畫面左││││方移動,嗣消失於畫面上。││││3.一位穿著粉紅色上衣之護理人員,於12:02:53││││自診間內走了出來。│└──┴─────┴─────────────────────┘【附表二】原審勘驗108年1月18日下午3時許○○○所內護理
站監視器、護理師提出光碟檔案名稱:154711、1601
27、164502部分之內容:┌──┬─────┬────────────┬────────────────────┐│編號│光碟時間│○○所內護理站監視器│護理師提出光碟│├──┼─────┼────────────┼────────────────────┤│一│15:38:05~│1.護理站的櫃檯內有四位護│(時間約略位於乙○○於15:45:17坐回甲○○│││15:48:35│理人員,而櫃檯外有病患│前方櫃台內位置後,檔案名稱:154711,計11:││││及家屬。│28)││││2.甲○○於15:38:05從大門│以下為00:00~03:47││││走進護理站,且左手插著│乙○○:因為你接受然後...(聽不清楚)。││││腰站著與櫃檯內一位護理│甲○○:...(聽不清楚)。││││人員(即乙○○)在對談│乙○○:因為這個是處理中,所以...(聽不││││。│清楚)。││││3.乙○○於15:38:49走進護│甲○○:...(聽不清楚)。││││理站後門內後,甲○○先│乙○○:你是誹賴我。││││雙手在胸前叉手後再坐在│甲○○:我可以賴給他什麼,...(聽不清楚││││櫃檯前的椅子上等待。│),然後你是說什麼,...(聽不清││││4.乙○○於15:45:17回到陳│楚),他的話是聖旨,我不能說什麼││││文偉前方之櫃台內位置後│,請教你打電話給我太太的用意在哪││││繼續與甲○○在交談。│裡?你只說明說。│││││乙○○:告知她。│││││甲○○:你只說明說因為陳醫師指示你。│││││乙○○:只能說因為黃太太是。│││││甲○○:出聲說。│││││乙○○:告知。│││││甲○○:黃醫師是執行長?是不是?OK。張醫師│││││為什麼是執行長?你不知道。│││││乙○○:就是告知義務。│││││甲○○:為什麼為什麼要告他?│││││乙○○:...(聽不清楚)。│││││甲○○:請教他說什麼?這是他本人是不是?│││││乙○○:嗯。走過來為什麼要約?│││││甲○○:走過來,不過我只是跟,請你們打電│││││話跟我太太抱怨,為什麼?│││││乙○○:因為她才不想來。│││││甲○○:我的行蹤你跟我太太抱怨,請問一下│││││當時?│││││乙○○:你來調(於),你來調。│││││甲○○:我調嗎?│││││乙○○:你來調病人的資料。│││││甲○○:什麼?│││││乙○○:其實。│││││甲○○:我當天也是在這診間,不是嗎?我來│││││請教,當天九十五度,不能理解嗎?│││││不能理解,張醫師做了什麼說明,一│││││直叫我太太說明。│││││乙○○:嗯嗯嗯。│││││甲○○:不是這樣子嗎?難道你們法助他不會│││││,走過來,如果如果我有很多其他行│││││程,或我不想讓我太太知道,不行嗎│││││?你們可以打電話給我太太嗎?│││││乙○○:...(聽不清楚)。│││││甲○○:告知之後你還掛電話。│││││乙○○:...(聽不清楚)因為前面。│││││甲○○:你必須要你相信局裡的訂單...(聽│││││不清楚)。│││││乙○○:...(聽不清楚)他的狀紙,...(聽│││││不清楚),不要跟妳說,就這樣了。│││││請你回座,好不好?│││││甲○○:表達完了,我再請教你說,OK?就你│││││醫師叫你打電話,你就可以打?│││││乙○○:...(聽不清楚)。│││││甲○○:所以責任是你醫師,這我可以請教你│││││醫師,這為什麼?│││││乙○○:這是,他是我打這一通。│││││甲○○:你打,他就不用打,那責任是他還是│││││,你都沒有任何判斷就是了,你們。│││││乙○○:我在工作,好嗎?│││││甲○○:工作這樣,如果我請教你說,請15天│││││,那當初為什麼只簽,你們應該轉達│││││,而不是我...(聽不清楚),而不│││││是這樣子表示張醫師的能力的,而這│││││樣子之後,你的錄音掛電話。│││││乙○○:這個,要辦我不知道的。│││││甲○○:你就怎麼回我,給你認為,如果我知│││││道請教張醫師說,某個行程為什麼張│││││醫師要電話給我接?│││││乙○○:因為。│││││甲○○:我的行程內,我能不能請問你?你既│││││然打給我,我也接了,後來我也接了│││││。│││││乙○○:你這方面的...(聽不清楚)。│││││甲○○:你可能打的人是你打的。│├──┼─────┼────────────┤乙○○:...(聽不清楚)。││二│15:48:36~│1.甲○○仍坐在櫃檯前方椅│甲○○:報電話呢?│││15:56:38│子上與乙○○交談。│乙○○:...(聽不清楚)。││││2.一位穿藍色上衣的護理人│甲○○:...(聽不清楚)。││││員(以下稱A護士)於15:│乙○○:...(聽不清楚)。││││48:59拿起放在甲○○前│甲○○:醫師請你做什麼之後,你有...(聽││││方桌上的文件觀看,嗣加│不清楚)。││││入甲○○與乙○○間之對│乙○○:...(聽不清楚),你也沒有辦法...││││談。│(聽不清楚)。││││3.期間僅於15:48:37至15:│甲○○:什麼叫大聲。││││50:33間,曾有一位穿著│乙○○:...(聽不清楚)。││││粉紅色上衣之婦女抱著嬰│甲○○:...(聽不清楚)。││││兒站在甲○○右後方觀看│乙○○:就是沒有辦法很理智的...(聽不清││││,而其餘護理人員、病患│楚)。││││及其他人,並未因而暫停│甲○○:你說了算是不是?...(聽不清楚)。││││其手上的工作或動作。│乙○○:你可以即時。│││││甲○○:你一副只要你們醫師打電話,把我親│││││口說的話...(聽不清楚)。│││││(02:44~03:47間,因周圍聲音太吵雜,致陳│││││文偉與乙○○間之對話,聽不清楚)│││││以下為03:48~10:41│││││A護士:...(聽不清楚)。│││││乙○○(應係甲○○之誤):我現在是因為你│││││們鄭小姐打電話給我太太,然後打電│││││話給我。│││││A護士:這是正常的。│││││甲○○:這是正常的?│││││A護士:為什麼不是正常的?│││││甲○○:我的行程,兩位為什麼要打電話給我│││││太太?│││││A護士:因為你不是當事人,他沒有權利知道│││││有任何人在寄養他的地址?│││││甲○○:什麼東西?│││││A護士:個資法。│││││甲○○:個資法?你們這樣叫個資法?│││││A護士:這不是個資法嗎?│││││甲○○:這是個資法,你們可以這樣賣弄我的│││││電話紀錄,請你們不要打擾我的太太│││││,他也跟我說好,我就請教你說OK,│││││為什麼打電話給我太太?他說醫師指│││││示他打電話,跟我太太講我並沒有過│││││來。│││││某人:打電話報警。│││││A護士:不好意思,病人的需要。│││││甲○○:你們醫師,你們醫師可以暴露我的行│││││蹤?│││││A護士:暴露你什麼東西,是你自己過來要詢│││││問。│││││甲○○:我過來,我過來詢問不行嗎?我過來│││││是詢問你們張醫師,我都有錄音啊。│││││A護士:你是要詢問你太太的事情。│││││甲○○:我詢問我小朋友的事情。│││││A護士:那你小朋友的事情不是你太太的事情│││││嗎?│││││甲○○:不是我的事情嗎?│││││A護士:但是本人是你太太啊。│││││甲○○:我太太怎麼樣,她有要過來嗎?她不│││││過來,她要不要過來,她自己獨立,│││││我自己的小朋友,我要過來。│││││A護士:是啊,你既然已經有知道她的隱私,│││││你要詢問她的隱私。│││││甲○○:我詢問她什麼隱私啊?│││││A護士:我們需要告訴這個病人啊。│││││甲○○:我詢問她什麼隱私啊?│││││A護士:你在講這些事情就是啊。│││││甲○○:我詢問了什麼隱私嘛!│││││A護士:這就是她的病情,她的病。│││││甲○○:我來問我小朋友的狀態,你跟我說我│││││來侵犯她的隱私。│││││A護士:沒關係,你不能理解也沒關係。│││││甲○○:怎麼樣不能理解?│││││A護士:我現在好聲好氣的跟你講。│││││甲○○:這叫好聲好氣的跟我講?│││││A護士:是啊,不是大聲就贏了。│││││甲○○:今天是做事情。│││││乙○○:對,做事情,所以我才跟你問事情。│││││甲○○:你這樣叫問事情?│││││A護士:是,對。│││││甲○○:你問了什麼事情?你問事情就是跟我│││││自己的小朋友,我這樣叫。│││││A護士:我依法跟你說事情。│││││甲○○:我的行程,你依什麼法呢?你依什麼│││││法呢?│││││A護士:個資法、醫療法。│││││甲○○:請警察過來,趕快請警察過來,請警│││││察趕快過來。│├──┼─────┼────────────┼────────────────────┘│三│15:56:39~│1.一男警及一女警於15:56:│││16:08:28│45來到現場,站在甲○○││││右側,男警員並參與陳文││││偉、乙○○、A護士間之││││對話。││││2.A護士於15:57:27走入護││││理站後門內後,甲○○仍││││繼續與乙○○在交談。││││3.A護士於15:58:50回到鄭││││ 佳蓉 的左側座位上參與其││││間之對話。││││4.A護士於16:03:12走入護││││理站後門內,嗣於16:03:││││46回到乙○○的左側座位││││上。││││5.甲○○於16:08:22走到畫││││面右後方站著。││││6.A護士左側有二位護理人││││員,期間雖曾觀看其間之││││對話,但如有病患或家屬││││需其服務時,仍繼續作其││││工作。│├──┼─────┼────────────┤│四│16:08:29~│1.男警員與女警員於16:08:│││16:14:30│43走到甲○○的站立處前││││方,與甲○○繼續在交談││││。││││2.乙○○於16:09:26走進護││││理站後門內,嗣於16:09:││││44走到A護士的左側站著││││觀看甲○○處的狀況,再││││於16:10:06回到A護士的││││右側站著觀看。││││3.乙○○於16:12:19繼續作││││其護理工作,嗣於16:12:││││57為病患量血壓。││││4.A護士於16:13:38繼續作││││其護理工作。││││5.員警與甲○○於16:13:50││││回到原櫃檯前方處, 嗣陳 ││││文偉坐於櫃檯前方座位上││││與A護士在交談,A護士拿││││文件放在甲○○前方桌上││││。│├──┼─────┼────────────┤│五│16:14:31~│1.與甲○○交談之A護士於│││16:22:32│16:14:34填寫在其手上之││││文件後交予右側之護理人││││員。││││2.乙○○雖有在觀看甲○○││││與A護士、員警間之交談││││,但仍未停止其手上之護││││理工作。││││3.乙○○於16:20:40走到畫││││面右方與病患在交談,嗣││││走到員警右方與員警在交││││談。│├──┼─────┼────────────┤│六│16:22:33~│1.二位身穿黑色西裝外套之│││16:37:50│男子(較壯的一位黑色西││││裝男子即為楊國駿,較瘦││││的一位黑色西裝男子即為││││莊醫師丈夫 陳祥君 )於16││││:22:34先後來到甲○○右││││後方處參與其間之交談。││││2.乙○○、A護士及其他護││││理人員仍繼續作其手上之││││護理工作,乙○○於16:││││25:21為病患量血壓。││││3.A護士於16:29:33進入護││││理站後門內,嗣從門內出││││來後,於16:32:27走到鄭││││佳蓉右後方座位上繼續作││││其護理工作。││││4.A護士於16:33:55走至陳││││文偉前方之櫃台內與其交││││談,嗣往畫面右下方走去││││,惟走至甲○○右後方時││││,A護士於16:34:11、16:││││34:26二次停下腳步回頭││││與甲○○交談後,A護士││││再往畫面右下方走去。││││5.A護士於16:35:38回到陳││││文偉前方櫃台內,嗣於││││16:36:18進入護理站後門││││內。││││6.A護士於16:36:57再回到││││甲○○前方櫃台內。│├──┼─────┼────────────┤│七│16:37:51~│1.二位警員於16:37:51比手│││16:49:25│勢請甲○○離開其所坐的││││椅子,男警員並將甲○○││││前方桌上的文件拿給陳文││││偉,再於16:38:38摸陳文││││偉的左肩示意其離開,女││││警員亦以手勢請甲○○離││││開,惟甲○○仍持續坐在││││椅子上與護理人員、警員││││、楊國駿及陳祥君交談。││││2.楊國駿及陳祥君於16:42:││││25各往畫面左、右兩側走││││去後,由男警員及女警員││││繼續與甲○○交談。││││3.女警員於16:42:58比手勢││││請甲○○離開,惟甲○○││││仍繼續坐在椅子上與警員││││交談。││││4.男警員先後於16:44:35、││││16:44:49摸甲○○左肩請││││其離開,惟甲○○仍繼續││││坐在椅子上與警員交談。││││5.甲○○於16:44:54從椅子││││上站了起來,與兩位員警││││一同往畫面下方走去在交││││談。││││6.兩位員警於16:47:42消失││││於畫面上。││││7.甲○○與兩位員警於16:││││49:25往大門走去,消失││││於畫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