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販賣毒品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兆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販賣毒品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兆立自民國壹佰年伍月貳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李兆立因販賣毒品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5月3日命予羈押在案。茲該案經本院審理後,被告李兆立已坦承犯行,且無傳喚證人之必要,而於100年5月19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本院認原羈押原因(勾串證人及共犯)已經消滅,而無羈押被告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爰撤銷被告之羈押。
二、被告李兆立雖於100年5月19日言詞審理時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既已裁定撤銷被告李兆立之羈押,上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予駁回,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范乃中
法官林拔群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年5月20日
書記官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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