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14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易字第14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148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沈朝江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家庭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813號,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稱被告)乙○○、甲○○在本院審理中,仍執前詞否認犯罪。惟查被告甲○○所辯係由告訴人丁○○,以網路傳輸照片,再由其合成一節,業經證人即告訴人丁○○於本院審理中,予以否認。而證人戊○○、己○○於本院審理中,對於本件照片之來源,亦已證述明確在卷。另被告乙○○所辯:被告乙○○在大學期間,為告訴人丁○○傳染梅毒云云,與本件犯行並無關連,證人 涂翠婷 在民事離婚事件中,所為之證言,亦不足為有利於被告之論據。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之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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