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易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國興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98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朱國興於民國112年8月9日23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沿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1段往新莊方向行駛,於行經該路段與中華路交岔口時欲左轉至中華路往興華公園方向,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貿然左轉,適告訴人 曹若妤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告訴人 陳璽羽 直行在新北大道1段對向車道,見狀閃避不及,雙方車輛遂發生碰撞,告訴人曹若妤因而受有右肩及右胸壁挫傷、右肩、左小腿、右膝擦傷等傷害;告訴人陳璽羽受有右前胸壁挫傷、右踝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曹若妤、陳璽羽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已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舒婕偵查起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俐婷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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