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9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英傑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忠文附件:
一、請說明有何原因前配偶不能平均分擔子女扶養費,並提出相關事證以佐(若係獨力負擔,應提出向前配偶聲請執行無結果之相關證據,否則仍應平均分擔扶養費)。
二、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及保單價值等資料;若無,則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三、請提出最近6個月之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至本裁定送達日)。
四、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
五、請說明聲請人及其父、母、子女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租屋補助、失能補助、洗腎之社福資源等)?如有,則請說明其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六、依聲請人提出之收入及支出,縱未經刪減,已無餘額,請試擬得負擔之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