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5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516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非訟代理人 翁玉勳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巴文豐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巴文豐住所設於臺東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又債權人雖具狀陳報債務人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任職多年,並主張本院應有管轄權等語,惟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查訪實際居住使用情形,經函覆得知該址為餐廳地址,且該址店家表示債務人巴文豐原先於此工作,惟現已離職,其亦無債務人之聯絡方式,故債務人並未實際居住於該址,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查訪表附卷可稽,是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