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95號
原   告  林麗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樹生 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7,64
0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外,
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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