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7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聲減字第四六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起至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止,因犯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八0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四七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係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經減為有期徒刑六月,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犯罪減刑條例第九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並依原確定判決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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