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7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677號聲請人方照洋非訟代理人 楊國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雪娟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擔保債權已屆清償而未清償之證明。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