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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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趙玉雯 即張趙玉雯代理人 邱陳律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並說明與何人居住該址及租金由何人負擔。
二、請提出聲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全戶戶籍謄本。
三、請釋明聲請人或未成年子女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未成年子女103、104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釋明是否有其他法定扶養人及聲請人未成年子女確有受扶養之必要。
四、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五、請提出聲請人所列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相關單據或憑證(含電話費、交通費、膳食費、日常支出、家用支出等)。
六、聲請前2年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七、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請敘明其契約成立生效之時間、相對人、履行期與契約內容。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駱亦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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