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家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屬關係不存在等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再字第2號聲請人 巢光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巢育誠 間請求確認親屬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54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507條規定,於確定裁定有再審原因者,上開規定亦準用之。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明文規定。
二、查聲請人前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33號裁定聲請再審,經該院認聲請人聲請不合法,以105年度台聲字第154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有該民事裁定可稽。依首揭說明,聲請人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54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專屬為該裁定之最高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移送最高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
法官范明達法官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鄭兆璋